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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印发《杏宇关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规定》的通知
    发布时间⚅: 2011-11-11

      

    关于印发《杏宇关于教学

    事故认定与处理的规定》的通知

     

    沪工程教[2006]91

    各院、部🙅🏽、有关处室🙂‍↕️:

    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,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,倡导良好的教风🏍、校风,提高工作责任心和管理水平📹。全体教职工应严格执行杏宇有关的工作规范,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为使事故一旦出现能得到及时💫、严肃、妥善的处理,结合杏宇实现💶,制订了《杏宇关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规定》,请认真组织学习,严格贯彻执行。本规定自200691日起实施🙎🏼‍♀️,原沪工程教[1998]5号《关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试行规定》(1998326)同时废止。

    特此通知

     

    二○○六年七月二十二日

     

     

    杏宇关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规定

     

   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,倡导良好的教风、校风,增强工作责任心和提高管理水平👩🏼‍🎓。全体教职工应严格执行杏宇有关教学工作规范🤸🏿,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为使事故一旦出现能得到及时、严肃⛹🏼‍♀️、妥善的处理⛎,特制订本规定。

    由于教职人员在教学过程中的失职和失误🦢,而造成财产损失、人身伤害,严重影响教学质量🤹🏿、教学秩序💆🏻‍♀️、杏宇声誉,甚至安定团结的🛀🏼,均属教学事故。教学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Ⅰ级(重大)、Ⅱ级(较大)和Ⅲ级(一般)。

     一⇢、在教学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🦸🏼,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:

     1.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;

     2.煽动学生闹事,扰乱安定团结🤘🏼;

     3.因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等失职行为,造成财产损失(价值2000元以上)或学生及其他人员严重伤害而必须住院治疗;

     4.擅自修改学生成绩;

     5.泄露试题⚁👶🏿;

     6.故意或因审查不严🙋🏻,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证书或学籍⛈、成绩等证明;

     7.主考教师或有关人员准备工作未做好,造成考试无法准时进行;或因监考人员失职,致使考场秩序严重混乱(包括补考);

     8.教师旷课(包括监考);

    二、在教学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🕵🏿‍♀️,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

    1.因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等失职行为🤤,造成财产损失(价值2000元以下👨🏻‍🎨,1000元以上)和人身伤害而必须就医的;

    2.体罚或辱骂学生👩‍👩‍👧‍👧;

    3.未按“杏宇培养计划管理规定”报批而擅自更改培养计划者;

    4.教师擅自删减教学大纲(教学方案)规定的整章内容🙈;

    5.擅自提前2学时及以上结束课程;教学进度滞后或超前4学时及以上(以教学方案为准)🙆🏿‍♂️;

    6.教师命题失误🛍️,造成试题中有严重差错;或考试份量严重不足;

    7.主考教师审查不严,发生缺少试卷份数🌼🧔🏼‍♀️、缺页🧑‍💼,影响考试正常进行🌅;

    8.在评定成绩时,故意提高或降低学生成绩🧝🏼👰🏿‍♂️;

    9.上课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,上课时擅自离开教室5分钟以上🚴🏼;

    10.监考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,监考时擅自离开考场5分钟以上🆗;

      11.遗失学生毕业设计(论文)资料💇🏽、考试卷和成绩等🏞🤲;

    12.因安排不当或通知失误已造成教室(考场)冲突;或造成学生无教师上课,或教师上课无学生事实🫐;

    13.由于未能对学生选课🦵🏼、重修、试读、休学🏸、复学等事宜作正确、及时的指导,而影响学生学业者🧑🏽‍🎤;

    14.监考教师考试结束未能收回全部试卷👨🏼‍🔧;

    15.有关放假📐、调整休息日等全校性活动🧝🏿,由于通知内容不当或未及时通知等原因🧚🏽,造成教学秩序混乱;

    三、在教学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📮:

    1.擅自调课(含考试🦗、补考),如变动上课时间、调换上课教室👨🏽‍⚖️、请人代课🛋、更换上课教师等未报教务处;

    2.上课(监考)迟到5分钟以上🙌🏽,或提前5分钟以上下课者👨‍👩‍👦;

    3.实验🤽🏼‍♀️、实习、课程设计、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中,指导教师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教学指导;

    4.擅自更改教学计划1️⃣💆🏿‍♀️;

    5.教师上课时使用无线通讯工具(如手机)🦸‍♀️,影响正常上课;

        6.不按教学方案布置作业💨,不批改或未按规定批改作业(包括实验报告);

    7.未能按“监考须知”要求监考,造成考场秩序混乱;

    8.教师未按时预订教材或教材科漏订教材,使学生在开学第一周未拿到教材,影响上课;

    9.由于预订教材不慎重或失误⏫,造成错购或积压,需作报废处理在30本以上或价值超过1000元(指原值)💍;

    10.由于未提前做好实验准备,影响正常实验教学;

    11.由学生、学生家长或其他无关人员传递学生成绩✖️、试卷或学籍处理等有关的文件资料🫅;

    12.由于教室设备、多媒体设备的缺损,影响正常上课🎼;

    13.对课程设计🫃🏻、毕业设计(论文)中的明显错误未予指出者(指导教师及评阅人均为责任者),评分有明显错误🧑‍💼,评语明显不当;

    14.不能及时下发教师课程表📐、学生课程表影响正常上课🏙👨🏽‍🚀;

    15.实践教学未能提前一周下达教学任务;

    四🆗、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应在事故发现(发生)三天内按一事一表填报《教学事故认定表》,上报教务处,经认定事故等级后,及时作出相应处理。

    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发生的(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)教学事故知情不报(超过三天)👳🏿👩🏼‍💼,列为同级事故责任人。

    五🧛🏻、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🀄️:

    1.Ⅲ级教学事故🔈,由各院、部或有关处确认,教务处审定后,在本部门给予通报🤛🏼,并限期改进。

    2.Ⅱ级教学事故,由各院、部或有关处确认🏌️‍♂️,教务处审定后,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,并责令限期改进👨🏽‍🌾🥸。

    3.Ⅰ级教学事故,由各院、部或有关处提出初步认定意见,经教务处审核,报主管校长审定,在全校范围内通报。

    4.教学事故认定后🤧,各有关部门在考核工作中,对发生Ⅲ级教学事故者🤘⛑,在原基础上下降一个等级;对发生Ⅱ级教学事故者,年度考核最高为基本合格;发生Ⅰ级教学事故者年度考核应为不合格。所有教学事故责任人评优、晋升、聘任时执行一票否决制🌈。

    六、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☝🏽。

    七💄、本办法自200691日起施行✪,原沪工程教[1998]5号《关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试行规定》(1998年3月26)同时废止😈。

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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